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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承办情况监督工作的通知添加时间:2026-03-09

  

温州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承办情况监督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本级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承办情况的监督,确保群体赛事活动顺利进行,保障政府购买群体赛事活动服务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加强对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承办情况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监督对象为市体育局本级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力量承办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的承接单位,监督内容为承接群众体育赛事单位对赛事活动承办协议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赛事活动的竞赛组织、举办时间地点、运动员和工作人员人数、裁判级别和人数、场地布置、赛风赛纪、医疗救护、食宿、安保、宣传等相关情况。

  市体育局从市属体育社团中聘请约30名资深人士组成特邀监督员队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委派赛事监督员对赛事活动承办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1.市体育局群体处在每项赛事活动开始前1天,从特邀监督员中随机抽取2人(监督员所属协会若承办赛事活动应回避),委派到赛事活动现场,按照《温州市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承办情况监督评分表》(附件1)对该项赛事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并评分。

  2.监督员在每项赛事活动开始前须到市体育局群体处领取《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监督员委派书》(附件2)。在实施赛事活动监督过程中须佩戴监督员证件。

  3.赛事结束后一周内,监督员在现场完成监督打分的《温州市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承办情况监督评分表》(附件1)上共同签名后交市体育局群体处留存。

  1.市体育局依据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监督评分情况建立承办单位信用记录,对总得分60分以下的赛事活动承办单位,一年内不得承接市体育局各类体育赛事活动;若赛事活动中发生严重赛风赛纪问题、违法违纪问题或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永久取消该承办单位今后承接市体育局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资格,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在市体育局官网上公布。

  2.根据监督评分情况,赛事活动承办协议未履行到位的,相应扣减赛事活动承办经费。

  为确保赛事活动监督公平公正,监督员在开展赛事活动监督过程中的相关经费由市体育局予以保障,在赛事活动结束后到市体育局结算。

  1.监督员的劳务补贴标准每人每天150元,天数按赛事活动实际天数加1计算。

  2.在鹿城、龙湾、瓯海区域范围内举办的赛事活动,监督员的交通费每人每天30元包干。

  3.在鹿城、龙湾、瓯海区域范围以外举办的赛事活动,监督员的交通费、住宿费参照温州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给予报销。

  监督员应签订《赛事监督员履职承诺书》(附件3),认真履行赛事活动监督职责和履职承诺,确保赛事活动监督的公平、公正,公开。监督员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自动解聘,连续聘任不超过4年。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合履行职责时,经协商可提前解聘。有下列情况者可以随时解聘:受聘人所在单位撤并,不便于继续履行监督员职责;受聘人所在单位提出解聘要求;受聘人提出解聘要求;受聘人触犯法律法规或违纪受到处理;受聘人滥用监督权利;受聘人失去监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