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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体育局体育赛事承办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2011年12第一条概述第二条关于本工作规范的说明第一章体育赛事的申办和审批第三条体育赛事的申办第四条体育赛事的审批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第五条筹备委员会第六条组织委员会第七条组委会领导机构第八条组委会执行机构第九条竞赛团队第十条志愿者第三章综合管理第十一条行政许可第十二条经费管理第十三条工作机制第十四条报告程序第十五条外事工作第十六条市场开发第十七条安全保卫第十八条医务管理第十九条通讯管理第二十条语言服务第二十一条观众服务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第四章竞赛和技术运行第二十四条竞赛运行团队的组建3第二十五条竞赛文件的制定第二十六条赛事综合服务第二十七条竞赛技术运行第二十八条赛时指挥中心第二十九条体育展示第五章接待和后勤保障第三十条运动员队服务第三十一条技术官员和工作人员服务第三十二条食宿第三十三条交通第三十四条会务第三十五条赞助商和贵宾服务第六章新闻宣传第三十六条媒体及宣传管理第三十七条媒体服务第三十八条赛事信息发布会第三十九条赛前新闻发布会第四十条赛后新闻发布会第七章大型活动和会议第四十一条大型活动和会议工作方案第四十二条开幕式或开赛仪式第四十三条贵宾招待会第四十四条颁奖宴会第四十五条志愿者答谢仪式第四十六条现场颁奖仪式第四十七条国际组织会议第四十八条代表队标准名称和旗的悬挂4第一条概述一本工作规范指的体育赛事是指由各级政府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广州市范畴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
(一)申办条件。申请举办体育赛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组织体育赛事的职能、经营范围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拥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3. 具有与承办体育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经费和社会信用。 4. 可以提供竞赛所需场地、设施及器材,并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 5. 有健全的承办体育赛事组织实施方案以及各项管理制度。 6.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办程序。申办体育赛事,必须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1. 申办单位应提交申办请示(附《体育赛事申请表》 ) 、申办报告等相关资料。 2. 提交申办报告的期限为:国际体育赛事,在相关体育组织要求的申办时间基础上提 前 3 个月以上递交申办报告;全国性体育赛事,提前 1 年递交申办报告;省、市体 育赛事于比赛前一年度 4 月底之前递交申办报告;临时增加并自行承担经费的,至 少提前 6 个月递交申办报告。 (三)申办材料。 1. 可行性报告。首次在广州市举办的赛事,需提交可行性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 2) 3) 4) 1) 2) 3) 4) 1) 2) 3) 4) 5) 6) 对赛事分析研究。 对赛事的评估。 赛事潜在价值。 影响力预估。 办赛宗旨和理由。 拟申办比赛的名称、时间、地点和规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经费预算及来源。 符合申办条件的各项证明材料(参考申办条件项) 。 取得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体育赛事申请表。 比赛规程、规则和人员、交通、安保、通讯、接待组织实施方案。 风险评估报告(对抗激烈、危险性较大的赛事) 。 本次赛事的经费来源有关文件及支出方案。 办赛历史和经验。
(一)本工作规范指的体育赛事,是指由各级政府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广州市 范畴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 (二)广州市体育赛事管理机构为广州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下简称竞体处) ,在广州市举 办赛事必须报经竞体处批准立项,待审核确定赛事的组织方案、竞赛计划等内容后 方能举办。 (三)举办体育赛事旨在促进竞技体育发展的同时,带动群众体育和体育产业的发展,力 求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共赢。 (四)举办体育赛事的基本原则是:精心组织、精打细算、精彩圆满,要有利于现场观众 观看、电视转播和媒体报道,同时还要保障赞助商应得权益,促进广州体育竞赛市 场健康发展。 (五)体育赛事一般由市、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等承办 单位成立组委会开展赛事组织工作。 (六)体育赛事的组织工作具有项目管理性、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等特点。 第二条 关于本工作规范的说明 (一)本工作规范根据《关于申办国际体育活动报批程序的规定》 、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 法》 、 《广州市体育赛事表演市场管理办法》 、 《广州市大型体育比赛、 群体活动财务 管理办法》 、 《重大国际体育赛事管理和运行》等有关文件制定。 (二)制定本工作规范的目的是帮助举办和组织体育比赛的承办单位及赛事组委会明确办 赛程序、工作内容和具体的操作方法,以保证比赛安全、顺利并按照相关赛事竞赛 规则和技术标准进行。 (三)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广州市所举办的国际、全国和省际体育赛事、国际国内单项赛事, 其他赛事可参照执行。 (四)本工作规范由广州市体育局根据客观需要进行修订,并公布在广州市体育局官方网 站上,网址:。 (五)承办单位及赛事组委会可根据某一比赛的特殊情况或客观需要在本工作规范的基础 上进行适当的调整,制定特别的竞赛组织和管理办法。
新闻宣传 媒体及宣传管理 媒体服务 赛事信息发布会 赛前新闻发布会 赛后新闻发布会 大型活动和会议 大型活动和会议工作方案 开幕式(或开赛仪式) 贵宾招待会 颁奖宴会 志愿者答谢仪式 现场颁奖仪式 国际组织会议 代表队标准名称和旗的悬挂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Leabharlann Baidu十八条
1. 受理申办。竞体处收取申办资料,对申办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向申办单位出具《申 办材料收件回执》 ,建立工作档案。 2. 审查申办材料。如发现申办材料不齐全,将发出补正通知;材料齐全的,竞体处将 进行调研,提交专家审批。 3. 向上呈报。经市体育局研究同意后,竞体处按照有关竞赛管理办法审批及报批。 4. 纳入计划。经省市政府及各级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竞体处根据全年比赛日程、 市竞赛工作安排,参照承办单位的办赛意向和客观条件确定赛事举办时间,列入全 年竞赛计划。 5. 签订协议。收到审批回执后,赛事承办单位经报主管单位审批后,与相关组织签订 办赛协议。 6. 变更与撤销。经审批登记的体育赛事,变更竞赛时间、地点、组织形式或撤销,必 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竞体处申请变更或撤销。 (二)审批时限 1. 国际体育赛事,由市体育局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报省体育局,省体育局经报省人 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约需 3 个月。 2. 全国性体育赛事,由市体育局报省体育局审批,约需 1 个月。 3. 省、市体育赛事由市体育局审批,报省体育局审批,约需 20 天。 (三)体育赛事的名称应与其等级和规模相符。 1. 广州市体育赛事级别与分类参照《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 。 2.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体育总会、市单项体育协会作为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 表演活动,可以冠以“广州市”、“全市”或者同类名称。 3.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区(县级市)体育总会、区(县级市)单项 体育协会作为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可以冠以“区(县级市)”、“全区 (县级市)”或者同类名称。 4. 总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作为举办人,在其职能对应的领域 里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可以冠以同级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 5. 其他组织作为举办人不得单独使用上述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表演 活动,但可以与上述组织合作方可使用。 6. 使用“国际(世界)”、“洲际(亚洲)”、“中国(中华、全国)”、“华南(粤 港澳台)” 或同类名称、须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批;使用“广东省(全省)”或同类 名称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须经广东省体育局审批。
(一)赛事使用场地、器材、设施应具备相应消防、安全资质。 (二)所有的临时建筑、场地改造施工单位应具备合格的资质。 (三)组委会应制定严密的赛事安保方案并得到公安部门的批准。 (四)使用公共场所需取得当地政府许可使用有关区域。 (五)接待酒店、餐厅等提供食宿、餐饮服务的部门需取得卫生许可证。 (六)进行商业广告活动的,应向工商、市容环卫、城市规划等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行政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其它税务事宜。 (八)票务分配、销售等方案需经公安、税务审批。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 (一)各类赛事经费管理应按照《广州市体育局大型体育比赛、群体活动财政定项补贴管 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组委会应本着满足比赛需要和节俭办赛的原则,合理规划和管理赛事经费,并指定 专人负责管理赛事经费开支情况。 (三)赛事举办前一年度 4 月份,须提交赛事预算报市体育局呈市财政局审批。 (四)组委会应在赛事结束后 15 天内,向竞体处报送本次赛事经费使用统计报表。 (五)使用经费 500 万以上的赛事,须在结束后 3 个月内提交效益报告。 (六)国际比赛奖金等需要使用外汇的应提前安排外汇申请工作。 (七)组委会应为所有参赛人员(运动员、技术官员、官员、工作人员、记者、志愿者等) 办理赛事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八)报销及劳务发放。统一安排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的交通费报销和劳务发放。市外裁判 员交通报销可采用“来程费用 X 2”或者“实报实销”的方式,充分考虑各种情况, 兼顾各种情况报销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 工作机制 (一)组委会采取主任负责制,日常工作由执行领导负责,并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开 展工作。 (二)组委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赛事筹备工作会议。会议由组委会执行领导及各部门负 责人参加。会议内容应包括各项筹备工作情况。 (三)作为体育赛事,竞赛工作是核心,组委会各部门的工作应以竞赛需求为目标安排各 自的工作。负责竞赛工作的部门应与组委会其他各个职能部门建立密切而通畅的沟 通,向组委会其他部门明确、清晰地提供各项竞赛需求情况。 (四)组委会各职能部门应分别就各项工作自行组织会议,具体落实各项筹备工作。 (五)赛时成立指挥中心,作用是建立赛时组委会各部门之间的通信联络,对比赛进行现 场监控,快速处理突发情况,确保比赛流畅运行。赛时指挥中心至少应由以下人员
第二十五条 竞赛文件的制定 第二十六条 赛事综合服务 第二十七条 竞赛技术运行 第二十八条 赛时指挥中心 第二十九条 体育展示 第五章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接待和后勤保障 运动员(队)服务 技术官员和工作人员服务 食宿 交通 会务 赞助商和贵宾服务
第一条 概述 第二条 关于本工作规范的说明 第一章 体育赛事的申办和审批
第五条 筹备委员会 第六条 组织委员会 第七条 组委会领导机构 第八条 组委会执行机构 第九条 竞赛团队 第十条 志愿者 第三章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综合管理 行政许可 经费管理 工作机制 报告程序 外事工作 市场开发 安全保卫 医务管理 通讯管理 语言服务 观众服务 应急预案 档案管理
赛事申办成功 1 个月内,承办单位应成立筹备委员会,负责与相关单位及体育单项协 会的日常联络,并在组织委员会成立之前代行其职能。 第六条 组织委员会 赛事申办成功 3 个月内,承办单位应在筹备委员会基础上,成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 “组委会” ) ,负责组织赛事组织工作,推进并履行赛事各项具体事务及承诺。 (一)根据所举办比赛的性质和级别,组委会应由相应的国家体育总局、单项体育协会、 地方政府、赛事承办单位、协办单位、赞助商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共同组成。 (二)组委会领导机构一般可设以下职位:名誉主任、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 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等。 (三)组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执行机构,一般可包括:办公行政部、财务部、监察审 计部、竞赛技术运行部、场地器材部、接待与后勤保障部、安全保卫部、媒体及新 闻宣传等。注:具体机构设置由承办单位根据客观情况灵活掌握,此处仅供参考。 (四)承办单位应组织提供合格的赛事筹备、组织和执行人员队伍,提出组委会建议人员 名单后,向竞体处提交并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报批。 第七条 组委会领导机构成员 (一)全国以上赛事组委会由国家体育总局及省市政府指派领导机构成员。 (二)省、市赛事由省市体育局指派领导机构成员。 (三)市以内赛事由市体育局指派领导机构成员。 第八条 组委会执行机构 承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调人员在组委会成立前组成筹备委员会,一般包括:赛事协 调小组 4 至 6 人,竞赛技术运行 2 至 4 人,外联、场地器材、接待与后勤,安全保卫、新 闻媒体、医疗人员根据赛事规模相应配备。组委会成立后,该批人员在执行机构相应部门 担任职务。承办单位应为筹委会、组委会提供临时办公地点,并配备相应办公设备。 第九条 竞赛团队 组委会根据赛事实际需求确定竞赛组织运行团队组建方案,持有关批准文件通过市体 育局或区(县级市)体育局及各单项协会选调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等级的注册裁判员担任赛 事技术官员、裁判、竞赛辅助人员,并报市体育局备案。 第十条 志愿者 (一)组委会根据赛事实际需要确定志愿者使用方案,安排专职部门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和 管理、基础培训和分工、服装和证件发放、食宿和交通服务、团队建设等工作。 (二)志愿者的基础培训内容应包括:基础礼仪、赛事知识、比赛基本情况等。 (三)志愿者各专项培训由组委会使用部门负责。 (四)在比赛场地为志愿者提供休息区,以供不在工作岗位的志愿者休息。

